
1、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经认可;
5、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债务的清偿;
6、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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