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认购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权利;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权利;
3、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权利;
4、检验发行股份的股款是否缴足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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