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被推举的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职的,依顺序由监事会或有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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