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即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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