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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什么部门做?

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什么部门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8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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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什么部门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伤残鉴定是什么时候做,由什么部门做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

1、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残的,被害人可以在法院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保险事故致残的,向保险公司申请鉴定,依据的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7、《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损伤或却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具体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伤情的不同有三种

1、伤后及1个月可进行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稳定性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包含脊髓损伤),不构伤残的。

2、伤后3个月可进行鉴定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

3、伤后6个月可进行鉴定神经损伤(脑、脊椎等),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注以上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的回答

三、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多久可以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损伤或却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具体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伤情的不同有三种

1、伤后及1个月可进行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稳定性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包含脊髓损伤),不构伤残的。

2、伤后3个月可进行鉴定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

3、伤后6个月可进行鉴定神经损伤(脑、脊椎等),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注以上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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