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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的三种类型1.逃离现场2.逃离车辆3.逃离人员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个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是“独自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自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自的犯罪行为。
二、肇事逃逸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专业分析
肇事逃逸情形分类有一些八种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物证的种类有哪些
1、现场痕迹,包括车辆轮胎痕迹、碰撞、擦划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
2、现场遗留物,包括附着在肇事车和被撞物体上或脱落在现场地面上的油漆、玻璃碎片、血迹和人体组织以及其他微量物证。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四、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物证的种类包括1、车辆轮胎痕迹,现场道路上遗留的刹车制动拖痕;
2、碰撞、擦划痕迹;
3、整体分离痕迹;
4、玻璃碎片,各种车辆的灯罩、后视镜等;
5、血迹和人体组织;
6、其他微量物证。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五、肇事逃逸情况分类有哪几种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逃逸情况有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4、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酒驾、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者严重超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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