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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的要求是什么?
1、公示的标准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
2、公示的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和处罚机关等信息。
3、公示的时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做出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公示的渠道
“双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5、公示的查询
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是什么?
1、规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区别:双公示”是指各级政府将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方案要求,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公示。
2、按照国务院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双公示”标准,统一了“双公示”窗口,规范了“双公示”程序,同时要求各地政府及各部门结合权力清单编制“双公示”目录,按规定时限上报“双公示”目录及分管负责人、牵头机构和联络员名单,要求各级政府执法部门要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对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说明。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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