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托人如何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司法鉴定中的委托人是指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对案件进行鉴定的过程。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 补充回答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司法鉴定委托人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5]《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二、什么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二、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发绿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清偿债务的义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法律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托人如何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