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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受伤该谁承担责任
你理应获得赔偿,只不过赔偿的主体值得探讨罢了。我认为赔偿主体应在民政局、社保局、街道办事处三者中考虑。我更倾向于由民政局、社保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兑现低保待遇、要求低保人员参加义务劳动都是政府行为,而该两部门正是低保事宜的管理者,街道、居委会不过是按该两部门的委托组织义务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四、残疾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残疾人犯罪同样要付法律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对于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人,法律则作出了特殊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在讯问聋、哑的被告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将这种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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