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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二、最高法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法规
[1]《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2]《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3]《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4]《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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