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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宝山区专业经济刑事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一)计件收费方式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
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
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
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
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
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
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
5%-
1%。
(三)计时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三、检察院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质上在执行着控诉职能。
2、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引用法规
[1]《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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