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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社保全国通用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社保不是全国通用,是由各地区统筹的。不同地区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同。但异地就医的只要在参保地进行备案,可以跨省结算,社保也可以异地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缴费标准按新就业地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二、海事请求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2、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3、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4、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5、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6、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复议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8、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9、海事请求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
10、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除外)。
11、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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