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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上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认定的回答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相同。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如何构成的?增值税专用票伪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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