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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规定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特殊规定
1、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等。
三、涉外法律事务,包括签署、审查、执行、变更、上诉、追索、赔偿等。
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一般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诉讼等一系列方面,但是最终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由于在境外诉讼一般得聘请境外顾问进行,所以涉外诉讼业务在中国也只是局限在国内搜集证据,国外接洽外国顾问的阶段,尚无更广泛的业务量。而非诉业务,则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既有对外贸易合同纠纷,又有国际间投资法律服务甚至涉及资本融资领域,所以市场潜力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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