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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如何办,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农村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时,尽量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二、农村房屋登记——法律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三、农村建房围墙纠纷请律师怎么找农村建房屋地纠纷
一、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关于农村建房土地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具体案情处理。
二、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三、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不适当使用宅基而影响邻里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过、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为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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