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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有哪些
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除非紧急事宜,应尽量通过信函、传真、或e-mail方式沟通。如此一来,一年顾问期满,双方均可清楚知晓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有多大,也会知晓法律顾问的存在是否有其生存的意义。
2、使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成为企业的“法律”。企业的章程,股东及高管人员均需遵守。而企业的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的“法律”,员工均需遵守。但有的企业,虽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却在仲裁、诉讼中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支持,不被认定为企业的“法律”。究其原因,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主管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不了解所致。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包括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违法以及向员工明确告之。如缺乏其中之一,往往不能被认定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如何才能使制度符合上述三要件,则是企业法律顾问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定期为企业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企业与法同行。法律顾问有必要组织具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讲堂,例如对业务部门培训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人事部门培训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后勤部门培训交通法及相关规定,不仅使员工增长知识面,而且还使企业的发展带上法制化的烙印,相信这也是企业主力求长期稳健经营与发展的策略之一。有的企业主认为,企业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企业的违法行为合法化。这种见解并无道理,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在于避免法律风险,规避法律责任,但绝对不是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4、参与订立企业与他人的商务谈判。商场如战埸特别是重大合同的谈判,一个条款一个条款的协商、修改,实在是很正常、且慎之又慎的事情。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一。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一方面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需以其职业上的敏感性,考量双方因该“游戏”发生争议后,企业能否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所以,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实际上是以诉讼利弊的角度来审,是赚是亏,在所不论。企业主审核合同条款,则是以是否赢利的角度来审。
5、以调解、仲裁及诉讼方式,维护企业的权益。此项工作,并非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心,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其目的就在于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使得经营合法化,避免法律风险及减少法律纠纷。鉴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主营业务,临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不如企业自身的法律顾问更了解企业的现状,大大节省企业主管人员与律师沟通的成本,而且能使得法律顾问知晓如何着手开展工作。而平时未请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在突然遭遇到法律纠纷时,也许就不得不额外付出沉重的代价,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全面负责顾问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顾问单位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一是直接参与顾问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顾问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顾问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顾问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顾问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5、对顾问单位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做好顾问单位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8、其它应当由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指导并且监督全院审判工作的执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研究并且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的,涉及到审判工作的一些其他事项也是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四、公司监事对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业分析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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