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在永胜县请律师看守所见犯罪人一面的费用
1、如果人已经被刑事逮捕,你们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有委托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建议一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与其面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2、如果需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会见的律师费用一般在2000左右,视案件情况会有所不同,可以具体情况和律师协商。
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如何确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三、传销如何报警?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对于最基础的传销人员,报警受理可能较低,但是发现还是应当及时报警备案,传销可能涉及的罪名叫做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告也基本上是做到经理级别的人物,原因如下
第一传销案的物证一般很难找到,做传销的人一般都很低调,不扰民,不乱事,拉传销拉的是人头,没有产品,或者产品质量不过关,一个传销体系动辄就是成百上千人,公安局也不可能全部都抓,最多就是惩罚一些赚到了点钱的高级经理,而因为没有实质性的物证,罚款一般也很小,这也就是导致了传销屡禁不止。
第二传销的主使者与被害者一般也都是亲戚朋友关系,也因为这样那样的情感关系而不愿把事情闹大到政府里去,所以公检法也就不管这类案件,充耳不闻,睁只眼闭只眼也就很正常了。
第三一般想举报传销的基本上都是刚刚被拉入组织,还没有被洗脑,或者正在被洗脑的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朋友亲戚,这些人对传销的高层以及资金运作知之甚少,也就是说你没有里面高层的线索,而那些底层的传销者,就算是被抓,到时候也是放人了事,因为他们大多还没有赚到什么钱,也是受害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听律网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四、公司注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是否制定了公司章程;
3、是否准备好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五、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六、传媒公司注册资金要求的法律依据。
传媒公司注册资金要求为其中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3~15分钟获得解答!
七、法律专家会支持吗,能胜吗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1.就民事赔偿职责而言在工作时间因工外出发生的侵权做法,其民事赔偿职责由单位承受。
2.至于可否要承受刑事职责,则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认定。
3.建议你的朋友和单位要积极与死者亲属联系,并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八、必胜客裁员补偿缴纳五险一金员工裁员的补偿标准
如果你认可作兼职,并且厂方因经营不善而内退,你得不到赔偿,但通常情况下,厂方并不能提供经营不善的证据,所以可得到赔偿。
九、"请访问哪些网站可以获取关于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费用计算的权威法律意见?"
交通意外处置流程及权利救济途径交通警察到达意外现场后,要先抢救患者,然后对意外现场进行勘验体检。对未逃跑的交通意外,而且不需要检验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对需要检验判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判定,然后做出认定书。对逃跑意外,如果查获逃跑人和车辆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对未查获逃跑人和车辆的,如果当事人提议申请要求认定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交通意外当事人在拿到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后,一是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诉讼;二是能够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议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之日起算;致死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导致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主持调解。不能达到协议或逾期不执行的,交通意外当事人仍然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十、法律的捍卫者法律咨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从该规定看,判决书认定的的事实不需要再举证证明,未经确认的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将被推翻。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十一、提问民工找我第一包需要什么法律支持?
1这么说吧,按你现在说的,和人家房东基本上一点职责无,房东不隶属用人主体,各个承包人才是用人主体!rn即便硬要找房东的职责,从现在的情况也无!rn2你要搞清楚什么叫分包!不是把工程分隔就叫分包,也不是只要有人分隔工程就叫分包!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承包单位的做法!房东是施工单位?rn3按你的说法,应该是房东让你,也就是你口里的所谓的第一层分包的第一承包人干主体施工,说白话,就是说让你修房!第二承包人装修,第三承包人外墙装修!这不是分包!顶多算发包!rn4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合同,也就是说发包人有给付花费的义务,你们各个承包人有将承包事务干完干好的义务!至于你承包之下出现的意外,基本上能够说和房东无关!因为你们承包人和工人是有劳动关系,而房东和工人无劳动关系!rn5举例阐释rn你儿从双星专卖店买好一双鞋,但是双星的售货员给你拿鞋时候把自己头砸了!按你的思绪,因为你儿从双星买鞋!和双星专卖店有合同关系,双星专卖店和店员有劳动关系!你儿必须赔偿店员。如果你儿是无限人,那么你必须赔偿!rnrn6类比上述例子,rn房东=你儿rn第一承包人(你)=双星专卖店rn受害工人=专卖店店员rn7即便建设施工合同中,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地方,但是也不是你这种案例中的,那种能够直接找发包人的,也只是因为薪水问题,但是如果有关工程款已经发给承包人,只是承包人不发薪水的,也和发包人无任何关系rn8法律明文限定rn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受侵权职责。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自己受到损害的,两方各自的犯错承受相应的职责。rn9在上述法律限定中,所谓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你们各个承包人和各自的工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就是条文中的接受劳动一方!提供劳动一方就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人!rn10在一点!房东买不买保险和工人无关,那就像上面案例中,你儿去买鞋,还得先给店员买保险?rn11是自己的职责就抓紧承受。rn12如果真不愿承受或者想让无职责的承受一点或者全部,那只能不要脸的去闹。就像现在中国很多事情,本身就不能律限定,而且事情诉求也决裂理,但是很多人就不顾怎样,就一个字闹,多少会给点钱。但是说实话,这都是决裂理,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
十二、朋友可以出售发明权吗?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委托开发的研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擅自转让该成果。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2]《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