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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招标程序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哪些?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程序按照工程性质分为哪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工程招标的组织形式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0条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规定电子招标采购应当实现“三公开一透明”。
专业分析
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五、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何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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