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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家承包的集体竹林地十亩,现被集体征用,我如何获得赔偿
征用林地有安置补助费。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各项费用缴纳的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关于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4、林木补偿费。
引用法规
[1]《森林法》 第二章第十八条
[1]《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第二条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二、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3]《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异地公司合并怎么操作
公司异地合并的具体程序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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