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寻衅滋事轻伤一级主犯判多久

寻衅滋事轻伤一级主犯判多久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8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一、寻衅滋事罪,一人致轻微伤一人轻微伤,判多久 你好,寻衅滋事致一人轻微伤按照下面的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寻衅滋事轻伤一级主犯判多久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一人致轻微伤一人轻微伤,判多久

你好,寻衅滋事致一人轻微伤按照下面的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93条

二、寻衅滋事罪轻微伤怎么判,轻微伤会判多久

 

1、有关寻衅滋事轻微伤判多久的,《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寻衅滋事罪要导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才属于情节恶劣,如果导致一人轻微伤的,不属于情节恶劣,判处的刑罚相对要轻一些,但是具体判多久,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认罪态度等而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93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三、寻衅滋事罪三个轻微伤,请问最少判多久

寻衅滋事罪最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四、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会判多久,有没有法律规定

犯寻衅滋事罪,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其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温馨提示】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点击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寻衅滋事轻伤一级主犯判多久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法律知识

  • 刑事律师有哪些?
    有用。请了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因为职业关系,可以更好地开展辩护,在调查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并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等代理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专业性更强。
    2025-11-29 3次阅读
  • 有关暴力取证犯罪关键规定与解释
    一、暴力取证犯罪确认的正确方法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
    2025-11-29 2次阅读
  • 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如何认定?
    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如何认定?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人员是负责检疫动植物的,他人一旦不负责任或是不对动植物进行检疫,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构成犯罪。渎职罪的包括哪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
    2025-11-29 3次阅读
  • 请了刑事律师后要注意什么?
    有用。请了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因为职业关系,可以更好地开展辩护,在调查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并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等代理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专业性更强。
    2025-11-29 6次阅读
  • 我国对有影响力人行贿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我国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公安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本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
    2025-11-29 17次阅读
  • 刑法绑架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 文章法律如何规定绑架犯罪?  刑法对于绑架犯罪解
    一、刑法绑架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年4月8日 法复[1994]6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
    2025-11-29 6次阅读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变造货币罪?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变造货币罪,有没有规定? 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国家对货币管理的制度;客观要件表现为有变造货币的违法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怎样判定是否属于变造货币罪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
    2025-11-29 0次阅读
  • 取法律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名与罪名司法含义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司法解释及其含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2025-11-29 31次阅读
  • 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特征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
    2025-11-29 4次阅读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犯罪司法界定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犯罪的司法界定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主要的区别是:1、主观罪过不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2025-11-29 3次阅读
在线咨询律师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
余名柱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在线咨询
张红
河北省-沧州市-
在线咨询
冉超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在线咨询
刘东锋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