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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小孩律师咨询

关于收养小孩律师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601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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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领养小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收养小孩的具体条件有哪些,法律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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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小孩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收养人如属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申办《收养证》的一系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由发证机关复印,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市政府的要求,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收据;

8、所有证件均需以A4纸单面复印,并带齐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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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法》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组织收养残疾儿童和弃婴。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收养法》相关限定,解决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要求

1.无娃儿;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

4.年满30岁;

5.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纪应当相差40岁以上。

五、"关于收养人要求的"

(一)孤儿的看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爸妈丧命后,由孤儿的看护人作为送养人。《民法通则》第16条的限定,能够作为孤儿看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爸妈、外祖爸妈、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看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在无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看护人。(二)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建的慈善组织。那些因爸妈丧命,其他亲属又没有能力抚养的孤儿或者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限定,由社会福利组织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小孩时,社会福利组织即可成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娃儿的生爸妈。爸妈对娃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爸妈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本领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没有能力承受抚养义务,法律应予生爸妈将自己的娃儿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限定,生爸妈送养娃儿时,无论两方可否离婚,都必须共有送养;除因生爸妈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寻找不到时,才应予一方送养;生爸妈一方丧命的,生存方可一方送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6条

六、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须知

无正规的收养手续,不符合收养要求,肯定不行,能够完善正规收养手续。 如需法律帮助,能够直接联系本律师,本律师解决过大量的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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