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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后财产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以上就是财产婚前财产公证 的有关程序
二、未婚同居男女分手后财产如何处理?
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进行适当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以上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的解答,望采纳!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四、再婚家庭中男方想要将婚前财产留给儿子,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吗?
把遗嘱写好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五、婚前财产如何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两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配财产时应注意1明确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配仅限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在分配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将夫妻共有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流程。 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流程先由当事人两方商量,商量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到财产分配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裁判。 3明确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裁判,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都必须坚决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分配权利和共有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娃儿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看。 C、照看无犯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私通、凌虐或伤害另一半及其亲属等做法惹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有财产分配时,要适当照看无犯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犯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两方意愿,但两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应予。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配后能充足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不得把隶属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得把违法所得进行分配。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六、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应该在结婚前办理?
已婚夫妻是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已婚夫妻要想做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等,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亦无法继续办理。 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