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暴力强拆,拆迁户该如何有效防范 防范措施1、及时有效预警,做到对强拆来袭有所准备。2、及时自行“清场”,不留重大利益隐患。3、安装探头等摄像器材,确保录音录像清晰、稳定。4、安排亲友、邻居等专人进行“邻里守望”。5、第一时间拨打110,多人反复报警并对通话进行录音。6、选
一、违法暴力强拆,拆迁户该如何有效防范
防范措施
1、及时有效预警,做到对强拆来袭有所准备。
2、及时自行“清场”,不留重大利益隐患。
3、安装探头等摄像器材,确保录音录像清晰、稳定。
4、安排亲友、邻居等专人进行“邻里守望”。
5、第一时间拨打110,多人反复报警并对通话进行录音。
6、选择合适工具进行自我防护。
7、严禁动用煤气罐、开燃气阀门、点火堆、抱汽油桶等。
8、严禁“先下手为强”的事前防卫行为。
9、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强拆预警。
二、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街道办事处没有强拆的权力。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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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三、邻居违建不拆怎么去整治它,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邻居违建不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场整改,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邻居逾期未拆的可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四、法院是否依法处理违建的拆除问题,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违章建筑属于
行政处罚行为应由国家执法部门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城乡规划法》的第五章“监督检查”中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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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4]《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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