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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坠落物责任的认定"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承担和保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三、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1、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
2、《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客观地讲,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在谨慎地发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现行法律体制详细地规定了赔偿机关、赔偿秩序、赔偿范围等。认为可以在赔偿范围的八条中增加一条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经公安机关侦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条款,由受害人向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国赔偿,其赔偿秩序适用该法及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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