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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招标投标流程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订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工程招标有5个步骤。分别是1、先确认招标资格、招标方式和备案;
2、要邀请厂商,发招标文件,附上图纸和样品;
3、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书;
4、在公证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定标;
5、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主要是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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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二、招投标流程法律上如何认定?
招投标流程具体包括以下1、刊发招标通告。国际公开招标通常均在权威性的报刊或有关专业刊物上公布招标通告,比如对外发行的,世界银行出版的援助项目的招标月刊等;
2、资格预审。投标人应填写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表'包括投标人的经营规模、人员设施概况、工程记录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招标人确认其是否具有投标能力。资格预审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招标人即组织有关人员制订招标书,说明采购商品或发包工程的技术条件和贸易条件。
投标的准备工作。投标人取得标书后。应严格按照招标条件对商品或工程所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交货期限、工程量和进度安排等进行核算,并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市场竞争态势,估计能否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和能否提出有竞争性的报价。
编制投标书和落实担保。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其主要包括对招标条件的确认、商品或各个项目的有关指标和工程进度、技术说明和图纸、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总价和单价分析表。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拒不签约,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价的3%~
10%。也可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代替现金作保。故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落实担保人。
递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关于投标书中单项说明的附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可以专人递交,也可以挂号邮寄。
开标。招标人在预先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宣读,允许在场的投标人作记录或录音。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开标是对外公开标书,以保证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一种形式,并不当场确定中标人。
评标和决标。除价格条件外,技术质量、工程进度或交货期,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都将影响投标的优劣。招标人必须对投标进行审核、比较,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选。其主要工作如下
1审查投标文件。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技术是否可行等。
2比较投标人的交易条件,可逐项打分或集体评议或投票表决,以确定中标人选。初步确定的中标人选,可以是一个或若干个替补人选。
3对中标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如果第一中标人经复审合格,即成为该次招标的中标人选。否则依次复审替补中标人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可宣布招标失败,重新组织第二轮招标参加投标人太少,缺乏竞争性所有投标书和招标要求不符;投标价格均明显超过国际市场平均价格。
中标签约。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以书面通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招标人所在地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以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能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吗?
这个不好说了
四、"投标方提供诚信证书,招标方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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