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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法律咨询

农村房屋纠纷法律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8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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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

多年来,国土局掌握和积累了一些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土地矛盾纠纷进行钝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巧妙地利用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效果,做好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纠纷调处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方法一政策攻心法。这是我们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是不懂的人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其次是结合土地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对照法律条文的具体条款,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解,让其了解违背政策将承担的后果;第三是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我们的调解。方法二换位思考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善解人意和愿意谅解人的人群。所谓的换位思考法,就是将矛盾双方的位置进行互换,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观点上,让其感受对方的态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发生转化,最终取得矛盾的化解。方法三推心置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要敞开心扉说亮话,讲出心里话,讲一些真实可信的话,让对方能够完全接受,使对方能够感到,从而打动对方的心声,取得对方的谅解和理解。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方法四典型案例引导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注重现实的人群。在处理土地矛盾纠纷中,我们适时地引用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以人说事,以事说人,以古说今,让其进行比较,发现自己在土地矛盾纠纷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明白其中的益处和害处,从而弱化土地矛盾纠纷,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方法五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说“小漏不补,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纠纷也是这样的道理,在矛盾纠纷的初发阶段,作为国土部门就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处理,国土管理人员要深入矛盾一线,面对矛盾,正视矛盾,控制矛盾,不让矛盾扩大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要把握“早”和“快”这两个环节,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方法六偏激矛盾冷处理法。这种方法适用土地矛盾比较重大和突出的纠纷,最适用于对法律知识和方针政策不全面了解的人群。矛盾的双方如果是对政策法规一知半解的人,说懂也不懂,说不懂也不全懂,自认为对政策法规了解的人,最容易把矛盾纠纷由小变大,由简单变复杂,由容易解决变成难以处理,处理这类矛盾纠纷就不要过于热情,要外冷内紧,表面上冷淡,实际上要重视,更不能草率和着急,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须让矛盾的双方尽情地诉说和发泄,这个时候,矛盾双方的情绪是很难控制的,负责调解矛盾的国土人员不要去作任何的解释和调解,把矛盾纠纷的双方“晾”在一边,也就是把矛盾纠纷进行“冷却”,等矛盾纠纷双方情绪稳定下来,这个时候处理起来就容易多了。

二、宅基地纠纷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争议处理

一般农村宅基地纠纷确权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法院只对宅基地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对宅基地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管辖权。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农村宅基纠纷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解答如下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四、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

你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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