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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1、可以的。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二、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能否继承财产?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
三、遗产继承时哪些情况不能继承财产?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四、"如何进行继承人继承合伙财产?"
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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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1]《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五、"继承法禁止继承的五种情况"
律师解答
继承人不能继承财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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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六、继承人可以选择部分财产的继承权吗?
继承人可以选择部分财产的继承权。法律中有所规定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丧失继承权一般是由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况下。
七、"继承时,股东资格和财产权可以同时继承吗?"
此牵涉到股权继承的问题,请提供有关公司章程和继承权来源等方面的证据资料,与律师面谈。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八、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继承?
农民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依旧归集体。土地确权过后,农民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转租、转包、入股以及抵押等均可,唯独不可作为财产进行继承。
九、"股东资格不能继承情况下,继承人能否继承与股权份额相等的财产权?"
继承的其实就是股权的价值。同等要求下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的收益隶属继承人。如有不解能够电话联系或当面沟通询问。
十、继承财产的债务会一起继承过来承担吗
是的。但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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