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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官司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吗?需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有风险。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整,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自动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增加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被法院认定,继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须经该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认证,否则证据无效。提供证人证言的,该证人最好能亲自出庭。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法院审核无异的复制品或复制件,否则证据提供方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上诉,未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或确有困难,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又未足额交纳的,会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8、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因客观原因法院调查不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9、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会导致审理的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判决生效后,被能顺利执行的风险,以致预交的诉讼费不能退还的风险。
12、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起诉前,应初步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一贫如洗,即便胜诉后,损了夫人又折兵,赢了官司输了钱,另起诉前后如果对方有防备,应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保全应确保对方有相当的财产,否则不但保全没有效果,而且连保全费都不能退还。
13、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对方不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超过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将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非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交执行庭执行。
14、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就不予受理。
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成果,促进体系与业务经营及日常法律事务的融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水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的法律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执行部门应当设置法律风险管理联系人,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联系工作。
三、装修合同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主体不清晰等。1、合同主体不明晰。要注意的是,签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甲方和乙方,包含其名称及联系方式。有些装饰公司在签合同时要求业主填写的信息非常详细,但在自己签字时,只是在签名处盖个章。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签上其完整公司的名称,并且确认签的公司名称是否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若不一致要求其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且在合同中写明。
2、书面文件不全。施工合同不只是一本合同书而已,经过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装修施工的全套设计、施工图纸都是施工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而有些业主在与装饰公司签合同时以上三个要件可能不齐全,签字施工后由于文件不齐全而带来的问题就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现在装修工程中出现增项是很常见的事,但其实这是不正常的。因为装修公司一开始为了使业主签单把报价压的很低,等到真正施工时再一点点的增项,而这时业主也没有反悔的机会了,只能任其增项。为了预防这种情况,业主在签约前先要审核一下报价上的施工面积与施工项目是否合理,谨慎增减项目。若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增减项目,那么施工合同也必须变更,业主需要与装修公司协商,与工程相关的工期、预算和图纸等都要做出变更。
4、材料供应不做确认。装修公司在给业主建议时一般都会让业主选择装修公司提供一部分装修材料,业主自购一部分材料的装修方式,那么这种情况就是甲乙双方均对材料负责。业主需要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并要经过装修公司验收,并且办理交接手续。装修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更换业主提供的材料,若材料有问题也要及时更换、补齐。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业主也要验收,业主要拿着装修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核对材料,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更换、重做、赔偿。
5、工程验收不细心。验收要注意的最大问题就是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如未办理验收手续,消费者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负责。”所以业主在完工后一定要认真验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返工。不能完全修复的,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若是有些项目很难在短期内发现问题,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作为保修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四、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赔偿责任1、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2、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受损,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削减,而这些行为如果是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决策造成的,行政机关会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刑事处罚
在公司正常经营中,可能因为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触犯了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因漠视或过失而触犯刑法,比较常见的有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 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4、 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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