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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中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二、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三、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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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四、占有改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
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 只是交付的一种方式 只适合动产 不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而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是以交付占有为要件的 交付又分三种形式 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后两者是观念上的交付相当于我们法律上的拟制与实际交付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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