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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伪造罪吗?
二、非法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各类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发票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严禁虚开、伪造和出售。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就可能使伪造的发票在社会上得以使用,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堵住伪造的发票造成危害,不仅严禁伪造发票,还严禁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防止非法持有者利用伪造的发票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各种发票。“伪造的发票”是指仿照发票的、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图案、色彩等,使用印制、复印、描绘等手段制造的假发票。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伪造发票”主要是非法印制。“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伪造的发票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非法持有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伪造发票罪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异同
客体要件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违法购买、持有和使用置于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客观要件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主体要件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部分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高利润,通过偷逃税款来降低成本,于是就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假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的方式来降低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数额。如果购买假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偷逃税款的数额未达到应缴税款的10 %),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二是利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单位和个人。一些企事业在日常活动中存在着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非法支出,就通过购买假发票的方式在会计核算中列支这些非法支出,实现账目平衡。三是利用假发票来挪用、侵占单位资金的业务人员。一些业务人员通过购买假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四是利用假发票来套取财政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些单位通过购买假发票入账等方式违规建立小金库,套取财政资金,进行发放职工补贴等违法违纪活动。主观要件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并非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持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规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发票的印制并非全国统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单位印制,加之不同的发票印制标准也不同,让普通人来鉴别发票真伪的要求未免过高。关于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持有伪造的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关于持有伪造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只是实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而最终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在不知是伪造发票的情况下获得了伪造的发票,事后发现发票系伪造,但依然持有,也没有利用伪造发票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论处。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持有伪造发票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以上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构成。
三、伪造发票的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策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八、伪造签名伪造章程是否构成诈骗罪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货款、履行合同过程中;(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六)合同签订后;(五)隐匿合同货物;6;
5、预付款或者定金,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虚构主体;(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物的、货款、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以支付部分货款,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隐瞒真相,拒不返还的、货款,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介绍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认定伪造签名构成合同诈骗罪,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构成诈骗罪、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预付款或者定金、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在签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隐瞒真相,骗取全部货物后;
4。(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
1、使用伪造、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3、货款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九、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十、"伪造经济合同并盗取银行贷款构成犯罪吗?"
你好,你朋友帮助伪造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十二、一方出伪证是否会构成犯罪?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做伪证的危害后果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之中。(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