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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股权清算纠纷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
4%-
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
3%-
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
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
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
5%-
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不同服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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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转让股权如何清算,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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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三、股东同意清算公司的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
公司清算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注销前须进行清算,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然后是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清算完毕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
因此,公司注销从程序上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据此,法律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构成,也没规定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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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四、"清算公司股东同意清算吗?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公司清算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注销前须进行清算,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然后是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清算完毕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
因此,公司注销从程序上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据此,法律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构成,也没规定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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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和法律依据
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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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六、股份公司清算程序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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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七、"股权合并制企业的注销和清算适用公司法吗?"
股份合制企业的注销和清算不适用《公司法》。目前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没有制定法律,目前可适用相关规定主要有《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icle6802.html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8]34号).asp?nyid=735但以上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具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注销和清算的问题,还只能是适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32gufen/
103.htm《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中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注销和清算的具体规定是第六章变更与清算第四十三条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第四十四条企业合并与分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划分资产,清理债务。原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第四十五条企业发生合并与分立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国有法人股发生变动的,应当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企业因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和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应当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失业、养老保险等事项,专款专用。第四十七条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到原产权登记和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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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六章变更与清算第四十三条
[2]《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十四条
[3]《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十五条
[4]《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十六条
[5]《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八、股东申请法院清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您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拥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遣散公司。清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清算,一种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你说的应该是申请法院强制遣散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九、公司法的清算是怎样的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公司的清算具体怎么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十、"上海股权转让反诉律师收费情况分析"
一、公司经营纠纷律师费怎么收费?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收费事项是什么?(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三、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需要案件的标的额来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是有些案件不需要标的额确定收取费用。对于公司解散诉讼,对于诉讼费的规定,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金额的大小有不一样的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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