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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孩子三个月离婚怎么办?
律师解答1、三个月的子女一般跟随女方生活。
2、但女方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跟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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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二、女方提出离婚,刚出生六个月的孩子怎么办
1、未满两周岁和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由女方抚养。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生育孩子再补办离婚属于重婚吗?生育孩子补办婚姻登记属于重婚姻吗?
生下孩子再补办离婚一般不算重婚。因为并不是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孩子就是一定构成重婚。需要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才算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四、想离婚而离不了,如何法律解决?
律师解答
一方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准备好起诉状,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最后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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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五、已登记怀孕想离婚怎么办理,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怀孕的女方既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与对方登记离婚;也可以通过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于男方而言,由于相关规定了在女方怀孕期间,除非有特殊的情况,男方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够单方面地提出离婚。因此,一般情况下,男方只能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来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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