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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宅基地申请的规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二、宅基地申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关于宅基地审批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时,有哪些情况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五、居委会能开的证明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1、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2、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3、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4、为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5、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6、为无档案人员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7、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9、为社区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出具收入情况证明10、应征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1
1、出具见义勇为证明材料1
2、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1
3、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1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1
5、出具收养人委托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证明,收养状况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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