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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注册公司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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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注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1、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是否制定了公司章程;
3、是否准备好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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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三、"技术入股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该公司可以进行技术股份。技术股份需要通过共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确认或会计师评估,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达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7条
四、"公司成立董事会的具体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成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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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五、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1、先确定经营范围门类现在的营业执照上面只登记经营范围的门类。
2、体经营范围选实际经营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门类一般只能选一个,但是具体经营范围却没有限制,可以无限制的选择。
3、以后经营的可以先选或变更如果现在没有经营,但是以后打算经营的范围也可以先选。
六、"个体户无公司公章,但签自己姓名签名,如何获得法律收益?"
如果另一方无通过合同违法占有财产的目的,通常是不能认定为诈骗的。违法占有财产通常表现为虚构交易事实、获取财物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七、企业上市前的法人登记需要做什么?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八、法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法律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独资企业是什么1、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2、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因此,法人独资企业不是国企。法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九、公司法人一般具备哪些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60条
十、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保其有效性?
一、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三、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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