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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故意伤人罪辩护要点有哪些?故意伤人的辩护要点
故意伤人罪辩护要点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等。
二、故意伤害从犯辩护词要注意哪些要点,法律有哪些规定
要注意到底是为该从犯做有罪或者是无罪的辩护,然后从辩护的方向去入手,如果是从犯,那么是否受到了胁迫或者是根本没有达到犯罪的力度,或者是犯罪的情况比较轻微,认错的态度比较良好,然后看这从犯是否是有自首的情节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护词
目前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具体是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四、故意伤害罪的律师如何进行辩护,法律有哪些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律师可以从案件事实方面、法律适用方面、量刑情节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比如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后积极的赔偿受害人,或者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
五、民事诉讼中的他人故意伤害罪要满足哪些条件?
1.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重伤是指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损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因此,他人故意伤害罪,根据验伤结论,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才可以。也可以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移交。也可以直接到提起刑事诉讼,需要带的材料
3.刑事自诉状,病历、伤情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对被告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按故意伤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这样,对被告人的量刑还要重一些。
六、故意伤害罪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
2、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接触的证人的证言,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说过案情的知情人的证言,要达到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的目的。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伤害他人的计划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策划及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包括何时、何地、何原因、何目的、何过程、何结果等要素,要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要反映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中涉及的相关情况,即要询问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侵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各自的行为。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证明被害入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相互对应,伤情检验、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情况。要注重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服装上发现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刑事照片,及时作出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词。
4、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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