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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因工致残劳动局认定工伤是否能提前退休?
1、劳动局不是认定退休,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因工致残要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各地区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二、达到退休年龄但没办理退休手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具体到此纠纷,徐某能否认定为工伤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影响工伤认定,二是参加欢送会是否视为工作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第二条、第四条中特别做了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徐某是受单位指派参加总工会组织的退休欢送会,该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视为工作原因。本纠纷中,徐某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遇车祸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他所在单位应当为他申报工伤。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1]《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四条
三、工伤认定超过退休年龄怎么办?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工伤保险条例退休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以上是 工伤认定超过退休年龄。
五、工伤认定时效到期应该如何办理,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因为用人单位导致工伤认定时效截止,由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失效已过一年,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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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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