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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赡养老人老人不赡养
关于"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什么后果"回答如下所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义务的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二、在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该怎么履行?
1、关于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该怎么履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当下的社会,人们除了注重物质生活之外,更多的是注重精神生活。空巢老人的增多,领精神赡养这个话题不断的增温。精神赡养主要指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帮助,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2、精神赡养的含义是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3、精神赡养的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精神赡养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如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物质生活有了保障之后,都希望晚年生活能过的愉快而有意义。老年人心情是否舒畅,精神文化生活是否丰富,体现社会文明与发展的程度。老年人口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其要求各不相同。但天下父母的共同愿望是从子女方面得到精神慰藉。为此,最重要的是创造良好的家庭心理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使家庭和睦、融洽、和谐。
5、当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赡养人物质赡养的负担会减轻,但精神赡养却必须强化,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尊老、爱老应该不断发扬。我国老年人大多把家庭视为重要的心理寄托,把享受天伦之乐视为幸福晚年生活和象征,虽然家庭结构变小,子女与父母同居一处的越来越少,但子女自立门户后仍与父母保持密切联系,不同程度地照顾老年人,经常探望人,打电话、写信,各种节日都带去对老年人的问候,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得到子女的慰藉。
6、知识总结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不少赡养人对老年人漠不关心,冷言冷语,给老年人眼色看,有的老年人尽管有地方住、有饭吃、冻不死、饿不死,精神上却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许多老年人忍受不了会选择自杀结束生命,这些都属不正确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这些行为又会直接影响下一代。因为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别人的关心与照顾,没有一个好的社会道德,老年人的精神就会不同程度受到侵害。所以赡养人必须正确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弘扬。
引用法规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1条
三、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要如何履行
精神赡养的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精神赡养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如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物质生活有了保障之后,都希望晚年生活能过的愉快而有意义。老年人心情是否舒畅,精神文化生活是否丰富,体现社会文明与发展的程度。老年人口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其要求各不相同。但天下父母的共同愿望是从子女方面得到精神慰藉。为此,最重要的是创造良好的家庭心理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使家庭和睦、融洽、和谐。
当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赡养人物质赡养的负担会减轻,但精神赡养却必须强化,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尊老、爱老应该不断发扬。我国老年人大多把家庭视为重要的心理寄托,把享受天伦之乐视为幸福晚年生活和象征,虽然家庭结构变小,子女与父母同居一处的越来越少,但子女自立门户后仍与父母保持密切联系,不同程度地照顾老年人,经常探望人,打电话、写信,各种节日都带去对老年人的问候,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得到子女的慰藉。
引用法规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1条
四、老年人赡养义务的主体如何确定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对于老年人来说,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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