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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是怎样规定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是怎样规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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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规则的规定。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不同于大家所知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我简要说说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几个规则
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被告的举证范围包括,其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作出行政行为事实和履行相应程序所依据的法律等。
二、被告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三、在行政赔偿及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因为被告的原因、行为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四、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必须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
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及第三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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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几次

1、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三、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怎么办,现分析如下
现行法律对此也做了详尽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另外,对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
法律依据
,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另外,对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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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8条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方式和起诉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法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并且依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五、国家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至第17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1]《若干解释》 第8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六、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情况下,要怎么办

1.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3.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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