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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以继续申诉吗
1.如果对县公安机关(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复议,对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二、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可以继续侦查吗?
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
2、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人民检察院起诉决定立案监督程序是什么?
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诉途径
专业分析1、可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4]《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五、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如果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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