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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应该如何赔偿

学生打架应该如何赔偿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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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打架受伤如何赔偿呢,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学生打架受伤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生打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所以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相应责任。若给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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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打架受伤如何赔偿呢,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学生打架受伤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生打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所以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相应责任。
若给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赔偿的还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若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伤残赔偿金。
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关的具体赔偿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二、幼儿打架受伤怎么赔偿,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幼儿打架受伤的赔偿为

1、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家长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人要向受害人赔偿其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具体赔偿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

2、因为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三、学校打群架一人重伤如何赔偿,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关于学生打群架有一个人重伤怎么赔偿。其实如果未成年人受伤并非学校设施原因,学校在平日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或者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受伤由于学校教育、管理的问题,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四、打架学生受伤怎么赔偿

学生打架时有发生,学生之间在校期间打架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首先学生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打架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顺序。

1、以学生本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诉讼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经济能力,自己承担责任3、不符合1和2时,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监护人尽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父母离异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承担剩余责任。其次、如果在校园内打架,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义务的的学校,若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这种过错赔偿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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