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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可以立案

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可以立案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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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一、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需要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可以立案”的解答如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认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减轻司法实践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可以考虑依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例如,监管部门告知某运营商所提供的某项互联网接入服务被用于诈骗活动的,该运营商应当依法中断互联网接入,如果继续提供服务的,主观上当然认定明知。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的通知不一定都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会效率低下,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管理。如网站托管服务商一般只负责网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网站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接到具体举报后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

5%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7%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4、从事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收购身份证、银行卡等服务)和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可以说,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是只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应当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5、其他情形。例如,故意避开监管措施的。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采取了故意避开监管措施的方式,如带着头套去ATM机替人取钱,以防备摄像头。对于类似避开监管措施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又如,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证据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即通过行为人案发后规避调查、通风报信等的事后表现推定其主观明知。此外,如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二、我国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刑事立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2]《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三、我国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2]《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嫌成立犯罪的要怎么判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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