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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工程承包合同如何有效签署?
律师解答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工程。
3、分包人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资质。
如分包合同违反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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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技术承包人如何选择?规定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的承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单独的完成建设工程,要接受发包单位的审查。
三、工程设计合同的签约流程
从项目最初接洽、项目跟踪、签约谈判、修改工程合同与签约、方案设计、施工图、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做过全程的业务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的工作,只是没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不能签负责人栏。
四、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制订
专业分析
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有五点
一、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61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有13种。
二、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三、条件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合同无须发包人同意。
四、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工程及其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五、管理的不同。专业分包条件下,总承包方履行的职责主要是专业分包项目(分部分项)施工过程、施工资料、进场材料设备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即符合性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则是施工期间的全方位管理(提供临设;提供测量放线、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施工作业与交底的符合性;提供工程施工和防护材料和施工机具设备;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编制质量控制记录,收集质量保证资料;编制竣工资料等),即实施性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清算程序
【问题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方式和程序是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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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六、"技术咨询合同"
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1、合同当事人个人信息;
2、咨询的具体事项;
3、就咨询事项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咨询报告的完成期限与要求;
5、咨询报酬。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民法典》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2]《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条
七、个人向单位提供工程技术询问服务应当签订何种合同?
劳动者在求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自己肯定要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议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 大胆地提议来并商量修改。 因为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受肯定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限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是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限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限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人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自用人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劳动者在去职后就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八、"公司合作咨询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导致技术文件审核及准备材料未通过"
准备的包含主体信息、起诉状、证据材料。但是证据材料不同案件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整理起诉材料。
九、"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托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承受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能够任意解除承揽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予受理买下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买下直接用于乡下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十、集体谈判员工到某个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必要流程
1、集体谈判是在工人与老板(雇主)之间进行的一种谈判,谈判通常是由工会作为工人一方的代表,谈判的目的是签订一份集体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规定了工人和雇主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工人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等。集体谈判可以增强工人的谈判力量。
2、 集体协商遵循原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的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的中心是指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其次,集体协商的必须合法,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再次,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平等原则。平等自愿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任何一方必须考虑到对方的意见和共同的利益,既不能只强调企业的发展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利益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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