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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的房子分割,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以上便是农村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的相关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可以分割。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离婚原因仅仅是由于性格不合,原则上是平分;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外遇等,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农村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四、农村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离婚后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3、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
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五、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农村的拆迁安置房
⒈如果夫妻双方都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则应按照房屋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分割。
⒉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则只要此房子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获得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子来源。
六、离婚时贷款房屋怎么分割!房子是婚前自己贷款买的!自己装修的婚后一起还贷款怎么分
一、根据新的民法典,婚前财产是不列入离婚分配的。但婚姻存续期间内财产,在离婚时才会进行分割。
二、房子的归属问题,房子要是在取得结婚证书(在民政部门登记)前买的,就不列入婚后财产,要是在取得结婚证书前买的就列入婚后财产。但是即便是婚前买的房子,因为是贷款买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偿还贷款的部分视为两人共同承担,不论另一方是否真的负担。在法院判决时会考虑进去的。如做婚前财产公证的部分除外。
七、离婚时,农村房屋能不能分割
农村房屋与商品房不同,有的有产权证,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无其它约定,该房屋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4、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5、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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