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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
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
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
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
3%
1000万元以上1-
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公司债务纠纷起诉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一、按件收费20000。
二、计时收费
一般在律师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时候都是计时收费的,咨询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收费是200—500元一小时。
三、按标的额收费
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
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
5%。
以上均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统计,不具备普遍性,仅供参考。除了以上收费标准以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般为前期仅收取成本费用,判决后或者执行后按标的额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三、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1、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计时收费标准,
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与规定?"
法律分析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五、债务人起诉流程及流程
向法院起诉,提交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诉讼费、证据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听后法院通知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债务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般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山西个人债务转让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
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
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
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
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七、债权债务问题解答
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有问题,及时上诉。
八、律师的权利证人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一、成为证人需要什么条件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二、诉讼中证人有哪些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
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5、辩护律师有权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股东知情权纠纷分类及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十一、向律师询问关于债务方面的问题
你好,能够,具体可电话询问或到本律师事务所当面询问,以便详细分析案件。
十二、万律师农民承包土地四界问题解答
请把你的问题讲出来。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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