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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拆迁令下达后的诉讼期是多久,有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令下达后的诉讼期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拆迁令下达后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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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二、起诉立案到审判过程一般需要多久,最快多长时间
1、法院从立案到审理需多长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房子被拆迁,想问问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强拆诉讼时效主要按照这两个法条确定。
四、房屋拆迁诉讼时效多久,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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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五、法院开庭一般要多久,起诉多长时间
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六、找工程拆迁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3、一般来说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七、拆迁协议的诉讼期限有多久,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拆迁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限一般有六个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拆迁协议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八、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期限多久,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房屋拆迁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被拆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同意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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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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