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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证明的重新开具方法
关于出生证明怎么开解答如下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愿意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 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 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二、企业重整或重新确定破产
专业分析
不一样。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而企业宣布破产之后,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就消灭,不能再管理公司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三、重新成立公司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合同时,要重点注意的是薪酬的说明。一般薪酬都是由基本工资、奖金提成、各类补贴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就是月薪)和补贴都是每月固定的,这个在合同上要写明,并符合你的实际收入,还要注明是税后还是税前的。很多公司声称为了给员工避个人所得税,合同上的薪酬都写的很低,实际上是因为你离职的时候,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是按照当年的平均月工资来赔付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上的薪酬金额。所以如果合同上的薪酬远远少于你的实际薪酬的话,你以后离职的时候会很吃亏。另外如果公司要下调你的薪酬,由于合同上薪酬低于实际薪酬,你是有理都没处说去了。另外一个要注意的岗位说明。职位名称、简单的职务描述都要具备,这样可以防止公司随意变动你的职位。公司要调动你的岗位,必须征得你的同意,并在合同后加上关于调动岗位的附件,双方签字盖章,不然你有权力拒绝企业的调动,并有到劳动仲裁部门去投诉维权的权力。还有一点,新入职场很容易疏忽,就是签完合同一定要自己拿一份回家,切记切记!与公司签订合同(无论多长期的)后,你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辞职的话(界定为你自己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要有你的亲笔签名的)是不能得到企业的赔偿金的。合同没到期你辞职,你的损失就是一个月的薪水。在合同期内,除非你旷工、犯法(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判刑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报案并了你),其他情况下,公司开你都是要赔偿的,赔偿标准是做满一年赔付一个月薪水、两年两个月、依此类推下去。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公司也是如此赔偿你的。
四、重审案件的重新再审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依照二审程序或上级依照再审程序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一审一般重新立案和审理。由此遇到许多问题,如重审案件与原审案件是否为同一案件,重审是否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范围和、原告是否可以变更诉请、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法官是否需要重新质证。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明确案件重审程序的性质,是一审程序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换言之,重审案件是所有原一审程序重新来一遍,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笔者支持重审程序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这一观点。理由有两点第一,诉讼程序和审理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到,诉讼程序便开始。而审理程序一般从指定案件举证时限开始。由是观之,案件重审只是一审审理程序重新开始,并不等于所有一审诉讼程序重新再来。第二,一般说来,案件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但是,无论是诚信原则还是考虑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简单地将案件重审理解为其导致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此前所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失去效力,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从事的诉讼行为在重审中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回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是重新立案和审理,但仍为同一案件(正因如此,审判实务中为区分新受理案件,不是另立新案号,而是立重字号),案件重审只对一审审理程序的重复,并不改变原案性质。据上,可以明确重审案件时遇到的如下四个程序问题其一,确定重审范围和方面,重审案件仍应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基础,且应以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的需重新审查的问题作为,其他问题不在重审范围之内。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审理的问题和没有合理理由未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重审程序一般不予接受和审理。其二,变更诉请方面,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在重审中变更诉请。即使准许变更诉请,一般也是准许原审原告减少诉请,不可以增加诉请,除非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增加诉请。但增加的诉请必须与原诉请性质相同,且对增加的诉请应当与原诉请合并审理。新增的诉请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其三,追加当事人方面,除因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以外,不得追加当事人。其四,质证和自认方面,对原审及二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在重审中无需再行质证。依照“禁反言”的原则,已经在原审中自认的事实和放弃的权利,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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