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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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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借款合同权义务规定 一、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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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借款合同权义务规定

一、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
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有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并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何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监察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漏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及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三、"共同借款人是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是借款人。对于共同借款的,各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但是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偿还全款债务,其在偿还完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四、"共同借款人变更指南借款人如何轻松实现这一目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怎么变更成共同借款人”的解答如下一、以下情况允许作借款人变更

1.借款人离婚

2.借款人死亡

3.借款人长期严重逾期无力正常还款

4.其它特殊情况须报市中心批准 二、所需材料

1.借款人离婚办理变更所需材料 1借款人协议离婚须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所贷房屋的归属、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由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法院有效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及法院有效证明或二审判决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若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的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死亡须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新借款人为所贷房屋合法继承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证文件、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新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3.借款人长期逾期无力还款须在新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将原借款人所欠的逾期本息、罚息还清的基础上持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担保中心关于原借款人无力还款长期逾期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逾期贷款借款人合同变更审批表》。(此项按原贷款发放时的标准审核其收入)三、办理程序 (一)未办理产权证明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及售房人出具的未办理产权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变更借款人通知书》。

2、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借款人通知书》到售房人处变更所贷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须作预售备案,若房屋已转为现房无法办理预售备案,应当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然后按照已办理产权证明程序办理。

3、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管理部经过再次审核后,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并由管理部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借款人/抵押人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如申请人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则须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担保审核通知单》和《协议》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人双方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协议》、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按202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5号文件一十八条规定需重新签订或出具的《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等抵押登记文件、担保中心担保的需提供《保证合同》和重新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6、原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申请人持原保单正本、保险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协议》、《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二)已办理产权证明(包括已完成抵押登记的) 已办理产权证明的,应先办理产权变更,并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协议》生效;对于原产权证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应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协议》生效。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和售房人出具的已办理产权证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并由管理部指导填写《协议》。由担保中心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申请人还需持以上材料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并重新签订《反担保合同》。

2、申请人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担保中心担保的还需持《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和所有《协议》到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协议》生效并由担保中心将《协议》及相关资料返给贷款银行。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引用法规
[1]《协议》 第105号文件一十八条

五、共同借款人定义与角色

共同借款人是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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