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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认定及司法解释

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认定及司法解释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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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认定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具体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的认定拐骗孩子的方式和后果

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四、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六、拐骗儿童罪的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八、拐骗儿童罪如何认定和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九、刑法拐卖儿童司法解释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那么关于拐卖儿童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师解答:

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十、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解释拐骗儿童罪的处罚

法律分析拐骗儿童罪的法律解释规定拐卖儿童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任何人在生育孩子之后都是有养育权的,若是他人为了钱财而拐卖他人,此时孩子的父母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司法机关在经过侦查之后,确定他人确实满足拐卖罪的要件,此时会表交给检察院来处理拐卖案件。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律师提示以上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律解释规定拐卖儿童怎么处罚?”问题的详细解答。想进一步了解情况,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联系听律网专业团队,获取律师答复。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六十一条
[2]《刑法》 第六十二条
[3]《刑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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