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以公司的名义能回购股东的股权。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为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下,股东提出异议的,公司才可以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
一、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以公司的名义能回购股东的
股权。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为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下,股东提出异议的,公司才可以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的股权。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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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二、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法律问题
专业分析
不可以,但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三、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公司一般不可以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特殊情形出现时,经股东提出异议,公司才能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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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四、上市公司股东股权可以强制收购吗,法律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是不能强制收购的,如果股东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五、公司回购国有股份的法律
律师解答
公司可以回购国有股份,但需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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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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