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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离婚纠纷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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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的管辖的确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监禁的、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三、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1、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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